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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代会知识(五)

创建人:网络管理科 日期:2016/5/23 12:21:17 人气:5139

21.代表产生的程序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: 1)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,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 而上,自上而下,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,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;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 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, 从推荐名单中, 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 人推荐人名单,与上级党组织沟通。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,按多于代 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,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。 2)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,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 见的基础上,写出考核材料,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。 3)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 人选名单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。 4)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,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,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进行选举。选出的代表,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 委员会审批。

22.代表候选人的确定 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 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 会议或党员大会,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。 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,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, 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,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(组)进行酝酿讨论。大会主席团根 据多数代表的意见,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。 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, 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 选人建议名单形式,提交代表会议各团(组)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。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 表或党员的意见,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。

23.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 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,即可选举产生代表。 按党章规定,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可以采取两种形式: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 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; 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, 产生 候选人名单, 然后进行正式选举。 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, 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。

24.选举结果的报批 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, 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 报选举结果。 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 (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 或党员大会) ,选举方式,代表名额,代表构成比例等,还应附代表名册、代表登记表等。 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, 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, 基本符合要求后 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。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。

25.列席人员确定原则 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。 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 列席人员建议名单,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。 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: 1)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(候补委员) ,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; 2)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,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 员主要负责人; 3)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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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代表产生的程序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: 1)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,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 而上,自上而下,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,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;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 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, 从推荐名单中, 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 人推荐人名单,与上级党组织沟通。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,按多于代 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,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。 2)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,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 见的基础上,写出考核材料,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。 3)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 人选名单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。 4)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,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,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进行选举。选出的代表,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 委员会审批。

22.代表候选人的确定 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 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 会议或党员大会,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。 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,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, 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,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(组)进行酝酿讨论。大会主席团根 据多数代表的意见,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。 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, 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 选人建议名单形式,提交代表会议各团(组)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。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 表或党员的意见,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。

23.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 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,即可选举产生代表。 按党章规定,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可以采取两种形式: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 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; 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, 产生 候选人名单, 然后进行正式选举。 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, 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。

24.选举结果的报批 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, 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 报选举结果。 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 (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 或党员大会) ,选举方式,代表名额,代表构成比例等,还应附代表名册、代表登记表等。 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, 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, 基本符合要求后 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。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。

25.列席人员确定原则 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。 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 列席人员建议名单,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。 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: 1)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(候补委员) ,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; 2)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,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 员主要负责人; 3)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。